类似于将“夫妻双方长期不说话”界定为家庭暴力的思维和说法,隐隐中有一种法律完美主义的倾向。有些时候,我们似乎将法律的边界无限化了,这一点,在以往婚姻法中有言论称应将“第三者插足”视同违法行为的现象中就有所显露。
除法律外,道德、理想、社会契约也是人类自我调剂行为的方式。法律完美主义的缺陷正在于此:它试图把千丝万缕、纠葛不清的各类社会事务都用刚性的法律条文予以界定。如果把法律当作一切社会事务的主宰,它就具有了某种居高临下的优势,这种优势很容易转化成一种权力的过度集中。(《湖北法制报》200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