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翟媚是一个心高气傲的广西姑娘,她的梦想是嫁到国外或港澳台去。2000年元月的一天,翟媚给到柳州观光的42岁台湾游客阿祥当导游。阿祥自称是台湾一家公司的老板,家中有车有别墅。途中俩人谈笑风生。游完景点后,阿祥又单独约翟媚逛商场、进舞厅,且出手阔绰。阿祥对翟媚说:“我在台湾忙于事业,至今还未成家。这次想在大陆寻觅一位知书达理的女朋友。”此后俩人迅速“热恋”了。
转眼签证到期,阿祥要回台湾了。他对翟媚说:“你等着,我回台湾后马上办理结婚手续,一定让你成为我的大陆新娘!”当年6月,阿祥再次飞到广西,带来了身份证、单身证明和全部结婚手续。俩人于2000年6月14日在柳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蜜月还没过完,阿祥又飞回台湾为翟媚办理赴台手续。
2000年11月22日,翟媚飞抵台湾。汽车在盘山公路上婉蜒行驶到了台中县龙并乡东村远街。翟媚顿时傻了眼!这是两间破旧的民宅,周围都是贫民窟,屋里堆放着乱七八糟的锄头、铁铲等农具,墙角布满了蜘蛛网。
“事到如今,我没有必要再隐瞒你了”,阿祥低着头说。原来,阿祥是一个生活在台湾最底层的贫困农民,靠政府救济艰难度日,42岁没钱娶老婆,便萌生了到大陆拐骗新娘的念头。
听完这一切,翟媚浑身颤栗说不出话。为了防止翟媚逃跑,阿祥搜光了翟媚身上的钱。“我养不活你,你必须尽快出去找事做!”到台湾第三天,阿祥就让翟媚到夜总会做陪酒女郎,翟媚一口回绝。
就在翟媚感觉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时,她突然想起了临走时柳州一个朋友塞给她一张纸条,嘱咐她:“这上面有一个在台湾工作的我的朋友的电话,有事你去找她。”
来到台湾的第7天,翟媚趁上厕所的机会,偷偷溜到公路旁的一个电话亭,拨通了字条上的电话号码。第二天,这位叫阿兰的陌生老乡以朋友的身份从城里赶到乡下“看望”翟媚。阿兰对阿祥说:“祥哥,今天我想让翟媚陪我逛逛街,你没意见吧?”阿祥碍于情面,只好点头应允。
在阿兰家住了一晚后,惊魂未定的翟媚在偏僻小巷里的一个餐馆找到一份洗盘子的“计时工”,每天工作10多个小时。23天后,归心似箭的翟媚用血汗钱买到了一张返回大陆的机票。2000年12月22日,翟媚结束了这场噩梦般的经历。
回家后,翟媚更换了娘家住宅电话号码,以免台湾丈夫打电话过来“要人”。2001年8月28日,翟媚突然接到一封从台湾发来的特快专递,原来是台湾台中地方法院的法律文书,通知她回台湾应诉,因为阿祥已经将“逃婚”的她告上法庭。
翟媚的父母向有关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离婚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2002年9月2日,翟媚一纸诉状将远在台湾的丈夫阿祥反告到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大陆媒体上刊登“公告”,限令被告阿祥60日内到庭应诉。
“公告送达”到期,阿祥没有到大陆应诉。法院于2003年2月13日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当庭缺席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下达后,法院又在媒体上刊登公告送达《判决书》副本,60天后《判决书》生效。然而就在这时,翟媚突然又收到台湾法院向翟媚下达的“同居令”:要求翟媚速回台湾“履行同居义务”。
翟媚的代理人黄永坚律师向她解释,台湾法院的判决对翟媚不具有约束力,参照我国《民法通则》,这起涉台婚姻适用大陆《婚姻法》。
南宁律师刘中山认为,翟媚获得“自由”属侥幸。如果她当时是在台湾登记结婚,她的“婚姻前途将劫数难定”。刘律师还向欲嫁往海外的女孩儿提出忠告:建议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这样内地法院才有司法管辖权。如果在海外结婚,一旦遇到不测,内地法律将“鞭长莫及”。(《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