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高度关注的是,举报而付出巨大成本的并非只有郭光允一人,而是一种普遍现象。郭光允们付出如此巨大的举报成本,换来的是什么呢?换句话说,打击报复摧残举报人付出了多少成本呢?
应该指出,打击报复是违法行为。《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第254条则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有人提出适当修改以惩处打击报复行为,但从这一条文看,程维高们已经触犯刑律,是无可置疑的了。
近年来,有识之士呼吁制定《举报法》,建立和完善保护举报人权益的机制,以降低举报成本。众多举报人遭受迫害的案例表明,出台这样的法律迫在眉睫。与此同时,我以为也必须采取措施,提高打击报复的成本,违反纪律的,执行纪律;触犯刑律的,则绳之以法。不降低反腐败成本,反腐败难以深入;不提高腐败成本,腐败难以遏制,其中当然也包括对举报的打击报复。(《杂文报》200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