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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不得当场处罚

2003-09-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月26日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将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北京晨报》20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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