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杉向记者回忆起了那场让他今生难忘的灾难。“2001年11月22日凌晨6点左右,我被‘砰’的一声巨响惊醒,窗户整扇整扇地摔在地上。我一睁眼,眼前一片火海。爸爸赶紧把我抱起来,从炸开的墙洞中递给了外面的邻居。”高杉的母亲当场毙命,父亲也因伤势过重死在了医院。
事发后,经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检测所认定,高杉家所在的那栋楼被炸成了危险房屋,必须加固,楼里的其他11位住户都需要异地安置。这些住户大部分是门头沟地税局、门头沟财政局和门头沟水泥厂的职工,他们住的都是单位的公房。上述三家单位为房屋维修和安置住户用去了数十万元。
2001年12月,消防部门对这次事故做鉴定表明,火灾是因高家的液化石油气泄漏遇电火花而引起爆燃,直接证据就是:在事故现场,发现了高家煤气灶上的软管上有一处破损,也就是煤气的泄漏点,高家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于是,2002年9月三家单位同时将高家告上了法庭,而作为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高杉和他同父异母的哥哥高彬成了被告。
2002年12月16日,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杉赔偿三家单位房屋解危加固费、住户异地安置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65752元。而高杉继承的遗产只有其父生前买下的现在已被炸坏的房子。今年8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裁定,查封冻结拍卖或变卖高杉家在门头沟区德露苑小区的房屋。
高彬是高杉父亲和前妻所生,微薄的收入仅够两人维持生活。今年年初高杉获得了每月300元的低保补助,交给学校130元的伙食费外,还能剩下点零花钱。
高杉曾经回到过修复后的小区里,楼里的居民们见到他都问长问短的,一点都没有提起让高杉赔偿的事情。
2003年8月,高杉找到了中嘉律师事务所的何志鹏律师求助,何律师认为,法院的执行过于简单,并且为高杉起草了一份中止执行的申请书。
何律师认为,在判决书中明确写着“鉴于高杉系北京市宏志中学学生,无经济来源,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三家单位经济损失时应为高杉保留必要的生活及学习费用。”虽然该执行申请及裁定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良好生活、受教育条件的原则性规定。高杉现在正上中学,如果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则高杉将无一分钱财产,更谈不上今后有任何的学习、生活的费用。因此,该执行申请及裁定既违背了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亦实无必要。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许兰亭主任认为,这个案子有些父债子偿的意味,三家单位告高杉符合法律程序,无可非议。但法院并不能对这个案子进行简单执行,应该考虑到高杉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到等高杉大学毕业工作以后,具备赔偿能力时再进行赔偿。单纯地把房子进行查封甚至拍卖,并不利于高杉的身心发展,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北京娱乐信报》200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