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辆沪BM2532“蓝色联盟——东方明珠”的出租车被叫停。驾驶员一听说是救人,二话没说,将老人从第一辆出租车上扶下来转到自己车上送往医院。遗憾的是,老人送到医院时心脏已经停止了跳动,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朱红卫向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投诉。1月30日,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拒载的出租车驾驶员陈福新作出“罚款200元、暂停营业15天”的处罚决定。但死者家属并不满意公司的处罚,双方对此多次协商未果。
2月10日,死者家属将陈福新和衡山汽车服务公司告上了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8月18日法院判决:驾驶员拒载延误了患者抢救导致死亡,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出租车司机是否还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呢?律师认为,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使乘客免受外来伤害,但不应无限制地扩大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乘客安全。由于争议颇大,法庭尚未就此立案。(《工人日报》200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