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但实际生活中,上述的系列规定往往被颠倒了过来,而颠倒过来产生的负面效益,往往都是由诸多无辜的民众自己买单。
比如,对于婚检的新规定,即将结婚的新人,尽管有少许欣喜,但更多的是矛盾和不知所措:到底该听谁的?
我认为,制定法规、政策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补救和纠正,甚至必要时为其买单。因为这样的局面往往很容易损害政策、法规和政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于其中产生的利益损失,职能部门更应积极弥补,否则民心必然难服。(《中国青年报》200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