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本是作为严肃法纪的一种辅助手段,可一些公安部门将罚款作为“创收”的工具,客观上怂恿或迫使公安人员粗暴执法、执法犯法。前不久有报道说,一位女士按照街头“野广告”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办假毕业证,没想到这个“野广告”正是某派出所设下的圈套,该派出所以“钓鱼”的方式引出违法者,然后理直气壮地罚款。
这种引“愿者上钩”式的执法还有很多“变种”,而所有“变种”的惩罚方式却无一例外地就是罚款——只要老老实实交了罚款就万事大吉,稍有不从便会招致拳打脚踢、刑讯逼供。因此,要减少以至杜绝公安人员的这些不良执法行为,就必须取消罚款指标,根除公安人员执法犯法的利益驱动。(《法制日报》200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