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列举“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被害人的地位居各当事人之首,但是这并没能改变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普遍“毫无作为”的窘境。至今,公诉案件除附带民事案件外,被害人出庭的概率几乎为零。一些法官认为,传唤被害人到庭“没有多大意义”,反而会影响办案效率。
“国家公诉制度的建立,使得刑事司法程序在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展开,被害人被遗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韩嘉毅律师解释说,随着国家公诉制度的建立,犯罪被解释为对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国家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遭受的痛苦退居第二位,被害人相应地成了旁观者。
除被遗忘外,更糟糕的情形是,被害人极有可能再次受害。例如,在强奸罪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害人除了承受第一次受害(指被强奸)后还要承受再次受害的痛苦:在司法人员面前,被害人会被多次要求回忆、叙述有关强奸过程中的细节。
韩嘉毅指出,除及时将罪犯绳之以法外,现代刑事司法公正还体现在有效地抚慰被害人,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有些国家对犯罪被害人保护有完善的法律规定,或许会给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被害人有权上诉。如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都赋予了被害人上诉权,使被害人成为刑事司法的积极参与者。被害人有知情权。如许多国家都规定,被告人释放后的住所、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的进展及相应结果等等凡是有可能对被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信息,被害人都有权获得。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德国的《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在询问证人期间,特别是对证人具有即刻的危险时,则询问有可能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如美国的《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法院应当独立地对犯罪人课以补偿被害人的刑罚处罚。(《法律与生活》2003年第8期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