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首先是德国法律对药品广告加以严格限制: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专业杂志上做广告。所有医药广告都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方法等所有相关要素,否则制药商和广告商将受到严厉处罚。
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国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通常情况下,投保者在政府许可的医疗保险诊所自由选择就医,只有在急诊或得到诊所医生的转诊证明后才能前往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虽然具有给患者开具处方的权力,但病人究竟前往众多药店中的哪一家买药,却是不受医生约束的。医疗与医药费用则交由保险公司核对报销。
这样,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只会考虑“对症下药”,以维护诊所的信誉,吸引患者前来就医,而不会成为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
总之,广告对于制药商而言,只能起到品牌推介、树立形象的效果,希望依靠宣传吸引患者直接购买药品在理论与实际上都是不可能的。(《中国消费者报》200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