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今年4月,京、津两地先后出现了“非典”疫情。赖某考虑到服务人员有可能传染“非典”的不安全因素,于4月28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遭到拒绝。经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不成后,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非典”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取消婚庆仪式、返还定金。
此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天津市和平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所签婚庆服务合同予以解除;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00元。
该案审判长刘文澄法官认为,“非典”疫情作为突发性异常事件,给人们正常的生活来了影响,也使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了困难。但这种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即对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双方均无过错,因此而形成的损失也不应由原、被告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检察日报》200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