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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种“赔偿林”无法可依

2003-10-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某地法院在审理盗伐林木案件时,除对被告人科以主刑外,不再另处罚金,而是判种“赔偿林”,即判令被告人在盗伐现场补种幼树,法院在三年内考察成活情况,如果成活率达到80%以上,即可认定为完成。一万元损失罚种三万株幼树。有的被告无法完成,只好拖儿带女地干,甚至雇工来干。

据说判种“赔偿林”的效果好得出奇,被告人再也不敢盗伐林木了,甚至被告人的亲戚朋友也没有一个再盗伐过林木。而且判种“赔偿林”还避免了法院将罚金挪作他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判种“赔偿林”不管其对保护林木的效果如何,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现象。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构成什么罪,应当处以什么刑罚,都应由《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明确规定对盗伐林木的被告人只能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并未规定可以处以其他刑罚,更没有什么判种“赔偿林”的规定。该法院的做法显然是法外施刑。

我国《刑法》确认了罪责自负的原则。而判令被告人种“赔偿林”,却由被告人的妻儿、亲戚甚至雇工共同完成,事实上造成了株连无辜的后果。(《上海法治报》200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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