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3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下发的《通知》说,山东省举重运动员王喜庆等5人尿样呈阳性。这条爆炸性的新闻使山东省体育局异常震惊。后经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查明,“兴奋剂”是由男子举重队张国栋投放的。
现年25岁的张国栋,1998年经层层选拔推荐,进入山东省男子举重队。2002年10月,张国栋被组织确定退役,等待分配工作。张国栋在平时训练中与总教练和教练之间有矛盾,他认为是院方和教练对自己“不公”,于是便产生了报复的念头。
一天夜里,张国栋与正在山东省举重队代训的德州举重运动员张小刚密谋后,潜入医务室,将约200片的“甲睾酮”片剂研成粉末掺入运动员饮用的果糖杯中。随后在短短十几天里,张国栋先后三次将约500片“甲睾酮”片剂用药研成粉末后,用开水冲化,倒入运动员熬中药的药锅内,先后使10余名在训运动员误服。
10月14日,张国栋拟写了反映山东省男子举重队队员服用禁药情况的举报信,分别寄往国家体育总局、举重竞技管理中心和反兴奋剂委员会。数天后,张国栋又通过电话询问举报信处理情况。
11月23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对张国栋、张小刚立案侦查。
2002年12月18日,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召集法学、药物学专家以及公、检、法等人员共同举办研讨会,就此案的性质和司法依据展开论证。药学专家认为:“甲睾酮”不是毒品,而是一种雄性激素,作为非处方药品,它在一般药店均有出售。如果正常人长期超量服用该药,会对肝脏造成一定损害,但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其投放的药量一般不会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危害。
法学教授周静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从此案的情节看,其行为接近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当前司法解释中的“危险物质”不包括“甲睾酮”,故这种行为不构成此罪。
2003年1月21日,济南市有关部门对此案的定性问题再一次商讨认为,张国栋、张小刚为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致使5名运动员在国家体育总局赛外飞行药检中验定尿样呈“甲睾阳性”,在国际、国内造成恶劣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1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做出了药性鉴定意见:“‘甲睾酮’能促进男性器官及副特征的发育、成熟,属一类兴奋剂,一般常用量为10至20毫克/天。如明显大于临床常用剂量或长期服用,对人体可产生一定毒副作用,超剂量的危害会更大。”2月10日,济南市公安局以张国栋、张小刚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检察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从主观上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在国家权威部门未明确鉴定“甲睾酮”为危险物质情况下,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2月22日,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单载明:王喜庆等5人肝功能均为正常。
3月6日,历下区公安分局将二人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再次组织召开案件讨论会,认为张国栋、张小刚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4月3日,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今年5月初,历下区公安分局对张国栋、张小刚做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即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7月29日,中国举重协会决定,终身禁止张国栋、张小刚参加国内外举重比赛和相关活动。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一个新罪名,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0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补充规定》,取消了投毒罪,而代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方圆》200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