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温女士与刘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二人同居。其后温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她告诉刘某,让他处理,但刘某却避而不见。温女士只好独自到沈阳一家医院,被确诊为宫外孕。后因病情恶化,不得不做手术。温女士认为刘某应对此负一定责任,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经鞍山市中级法院鉴定,温女士已构成8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女士与刘某均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于出现的意外伤害,两人皆有过错,本着公平的原则,刘某与温某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某补偿温女士医疗费等合计1.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承担一半。(《京华时报》200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