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艾滋女隐瞒病情登记结婚

2003-10-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9月22日,四川渠县农村女张丽(化名)与未婚夫王瑞(化名)来到成都一妇幼保健院做婚前体检,张丽被查出艾滋病筛查实验呈阳性,需进一步复检。张丽立即请求医生不要将这事告诉男友,并对王瑞说:“10月1日后我们再来办手续吧,那时候简单多了。”

这让替张丽检查的医院陷入两难,因为按有关规定,医院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不说吧,对准新郎又极不公平。

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艾滋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作为张、王二人的婚检机构,妇幼保健院有义务将张丽的病情如实告知其男友。得知这一情况的婚姻登记处,也责无旁贷。否则,只要造成了病情传染,他们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丽也应该首先把实情告诉男友,如果她没有这样做而导致男友传染了该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2003.10.1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