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郑州一位女孩在居住地突然晕倒,站在不远处的一门卫见之,立即喊来老板娘。老板娘一看,说:“谁给她做人工呼吸?我去打110。”那门卫见旁边的人都无动于衷,便立即为女孩进行人工呼吸,把她救醒。谁知,女孩非但没有一句感激的话,反而对着这位门卫吐唾沫。她说:“我还是个学生。这件事让我很难受。”看得出来,女孩把人工呼吸当作是一种“性骚扰”。
其二,广州一居民家正举行送葬仪式,死者的女儿钟某因丧母悲伤,坐在棺木旁的地上长哭不起。邻居周某见状,一边劝其节哀,一边伸手搀扶钟某的胳膊,想拉她起来。这时,钟某的儿子见周某对其母亲“拉拉扯扯”,以为是在“性骚扰”,便对周某大打出手。结果,周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
对性骚扰神经过敏,说到底是一个对“性骚扰”的基本认识与判断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说,“性骚扰”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某种不良动机和图谋,对异性实施骚扰的行为。但是,光有一般意义上的界定是不够的。既然性骚扰是一种法律上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应当对性骚扰有一个法律上的界定。
有了法律的界定,才能把原本不属于性骚扰的行为排除在性骚扰之外。这样,人们就可以不必因似是而非的“性骚扰”而作茧自缚,战战兢兢地面对两性之间的交流和交往:人们只要行为端正、得体又有分寸,照样可以调侃、说笑,照样可以大大方方地与对方携手走进舞池,照样可以举杯同饮。(《法苑》200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