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张月作为无过错的受害者,所受损失理应得到赔偿;郭山作为事故责任的承担者,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当天,郭山是陪张月外出办事,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在此关系中,张月是受益者,郭山是无偿服务者。这就决定了张月享受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郭山作为无偿服务者,可主张自己的相应权利,请求减轻自己应承担的偿付责任。在两种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郭山和面包车司机对张月的合理损失应按责予以赔偿;而张月对郭山因此次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应给予分担。
从此案可以得到一些启示。我们推崇乐于助人,但在答应帮助别人前,一定要考虑量力而行。如果在帮忙过程中损害了被你帮助人的合法权益,就要赔偿,即使你是为了别人做事。(《北京日报》200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