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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以改罪名影响量刑

2003-10-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羁押一年以后,张俊以和赵安10月15日被检查机关正式起诉。此前,张俊以因“非法敛财和涉嫌诽谤”被拘捕,而现在,张俊以的“罪名”却变成了行贿和诽谤,行贿金额为61万元。

张俊以从前经常以献爱心的名义策划一些文艺演出,以此为名为自己敛财。这些钱并没有像他宣传的那样用到社会福利上,而是落入了自己的腰包。他用这样赚来的钱不断在许多媒体上给自己做形象广告,然后再利用知名度继续敛财,如此循环往复。

据当时传闻,张俊以犯案涉及金额十分巨大,将近亿元。而现在,张俊以的罪名变成了行贿和诽谤。这种提法的变化,背后是罪名的减轻。行贿罪一般会被判处5年以下到10年徒刑,严重者为无期徒刑。而诽谤罪量刑一般不会超过3年。

记者得到的证实,张俊以的诽谤对象是某位官员,因此,张俊以案最后开庭时很可能不会公开审理。

张俊以行贿对象完全指向原中央电视台文艺部主任赵安。据律师介绍,赵安的“受贿罪”比张俊以的“行贿罪”犯罪情节严重得多。按照以往的法律案例,受贿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深圳商报》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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