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9日,宫家臣老两口在为儿子作周年时与儿媳发生争执。第二天,老两口到儿媳家中看望“儿子”时,不料儿子的骨灰、牌位却不知去向。
老两口气愤不过,将儿媳告上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死者骨灰放回原处,并与原告达成对宫贯君的骨灰安葬协议,要求被告赔偿因私自转移骨灰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被告则辩称,将亡夫骨灰暂时寄存到陵园中的行为,既不违法又不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体或骨灰的管理与支配权应由亲属中何人来行使,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参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立法精神,配偶、父母、子女是公民关系密切的近亲属。而遗体(骨灰)不是遗产,不能按照上述顺序进行简单继受。本案中,只要被告对遗体和骨灰的处置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且未剥夺其他近亲属对死者的哀悼、思念权的行使,配偶的行为就不构成对其他近亲属的侵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200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