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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物品虽经公证不尽义务仍可索回

2003-10-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0高龄的许老太早年丧夫,近年来生活上不能自理。今年春节后,她的外甥女主动前来照顾她。徐老太与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外甥女长期照顾许老太的饮食起居直至终年,许老太则把价值3万元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赠给外甥女,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岂料,许老太把钻戒和项链交给外甥女不久,外甥女便想溜之大吉。许老太要求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外甥女则以钻戒和项链已交付并经公证已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许老太无奈,只好全权委托律师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本案许老太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第(二)、(三)两项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虑自己年事已高,往往会把自己的物品赠给亲朋好友,如果发现上当受骗,则可予以撤销。但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有时限的,即必须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请求撤销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服务时报》200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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