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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质疑

2003-10-3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一份有3671人签名的请求书,请求二审法院给周一超重新生活的机会。此前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83. 4%的人认为应该给周一超“留一条生路,判处死缓,以观后效”。

浙江大学农学系毕业生周一超今年1月报考公务员,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后,由于“乙肝小三阳”而未能通过体检,因而持刀杀死一名工作人员。9月4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周死刑。

这起备受关注的杀人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法学专家对《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合理、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第1款第四项对体检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身体健康”,第2款同时规定“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由此可见,“小三阳”并不是死标准。

但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各省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规定并没有体现“适当放宽”的精神。如《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小三阳者”为体检不合格。湖南、天津都有类似的规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各省的规定是依据国家规定制订的,其标准不应高于国家标准。录用机关如果要据此将应聘者拒之门外,就必须说明这些因素会对其将来要从事的工作产生相当不利的影响。

目前,广东省除公安等特殊行业外已放开了对患有“小三阳”人员的录取标准,上海市对是否招录“小三阳”患者也已没有硬性规定。相比之下,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不合情理,有违“人人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原则。(《法制日报》200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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