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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得着聘记者为监督员吗

2003-11-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贵州省遵义市实施了《遵义市党风廉政建设特邀新闻监督员制度》,特聘省市媒体23名新闻记者为新闻监督员。监督范围包括:党员干部利用婚丧事宜及其他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行为;公车私用行为;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行为;大吃大喝、公款旅游行为;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等。

乍看这条消息,似乎有找对人的感觉——由于职业优势,新闻记者或许比其他人更了解党纪国法规定,更方便掌握干部的行为,但细细品味,感觉又有些不对劲。23名记者有幸被聘为监督员,可以大胆地对当地党政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了,而那些没有“圣旨”在手的记者呢?他们能不能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如果没有问题,那么专门聘请23名记者来监督岂不是多此一举?

23名记者领了“旨”,可以“奉旨行事”了,可是他们供职的媒体是否也因他们而获监督特权——可以照登该记者采写的批评稿件而无所畏惧?如果不是这样,记者在深入采访时还得顾虑重重,写回的稿子还会被许多人“搓圆捏扁”,甚至最终“胎死腹中”。如此监督员,存在的意义有多大?

即使上述两个问题都解决了,那也只是解决了舆论监督中的监督一方,被监督一方呢?一旦监督的“利器”戳到自己脸上,他们会不会运用公权对新闻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呢?所以,要想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并不需要给个别记者授予特别的权力或者其他特别称号,只需让他们回归本位职责就足够了。当然,要解决这个问题,恐怕不是某个地方、几家媒体可以做到的。(《检察日报》200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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