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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有权拿“三薪”

2003-11-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的许阿姨,在与一家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张先生家做钟点工。3年来,许阿姨的工资是每小时5元,即使是在春节、五一、十一,也是如此。后经人指点,许阿姨与家政公司协商,要求在法定休假日拿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人们常说的“三薪”,但遭到了拒绝。

陆敬波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一条,钟点工应该享受。

陆律师说,目前从事钟点工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受市民家庭直接聘用的钟点工,另一种是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由家政公司派到市民家庭打工的钟点工。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的钟点工,节假日加班应该拿“三薪”,而且发放给钟点工“三薪”的应该是家政公司。而由市民家庭直接聘用的钟点工是自然人雇用保姆,非单位雇用,是一种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工人日报》200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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