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协议生效后,张先生只部分地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0万元的购房款和贷款利息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还没有给付刘女士,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被告张先生在答辩中称,刘女士所说的公证协议内容属实,但公证是在刘女士的胁迫下签署的,其称若不签字就不同意离婚。张先生认为协议无效。
北京市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和张先生签署的协议书经公证部门认证,表达了各自的真实意思,所附生效条件(离婚)亦成就,因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且被告已部分地履行了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故判决张先生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尚未履行的部分。
(《北京法制报》200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