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高权重的官员自杀,不能混同于普通人的自杀,恐怕他们的自杀与整个社会反腐败的“大气候”有关。如果不是当今社会反腐败“动真格”,力度越来越大,他们会自杀吗?比如,原阜阳市副市长兼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长傅洪杰被“双规”后,带到异地审查,他从福州的一栋楼上纵身跳下身亡。据当地媒体报道:“他把与王怀忠做过的不可告人的事情带进了坟墓。”
在日益复杂的官场腐败中,腐败的团伙化不容忽视。在这类“利益共同体”中甚至有个别类似于“黑道”一样,订下了这样一条“君子同盟”:谁出了事,就由出了事的一个人顶着。一旦这个人死了,他家里的事,则由其他人包下来。再譬如说,在现在查处的贪官污吏中,“来历不明财产”的数额要大大地高于已查明的贪污数额,有的“来历不明财产”甚至达到千万余元。上千万资产的来历不明,他们真的是害上了“健忘症”?非也。这些贪官污吏打定了这样的“主意”:判个“来历不明财产罪”,最多被关上几年时间,没死罪……
我们认为,即便是“腐败嫌疑者”自杀了,也要千方百计地将案件查下去,将查明的所贪的钱依法处理,决不能让其家族子女享受贪官腐败得来的钱。(《新民周刊》2003年第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