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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法禁止选择胎儿性别

2003-1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从11月起执行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规定,除医疗保健机构经批准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测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该《条例》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有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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