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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工人仗义执言

2003-1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忠惠与丈夫邹光学同是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职工,1999年11月,张忠惠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1月4日,邹光学申请调动工作,公司有关负责人在申请上批示:“同意调动,按公司规定夫妻双方需同时调出。”为了让丈夫能顺利调动工作,张忠惠写下一份“情况说明”,称自己“同意此决定,若4月30日前找不到接收单位,自愿解除与新立公司的劳动合同”。

然而就在这段时间,张忠惠与邹光学的夫妻关系恶化,直至离婚。3月28日,张忠惠向公司递交了申请,表示自己已与邹光学离婚,公司不应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她还是接到了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2002年6月10日,张忠惠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该仲裁委认为张忠惠“无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维持公司决定。张忠惠于是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忠惠“不能举证证实解除劳动合同中受胁迫或对方乘己之危”,因此一审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张忠惠两次败诉,引起了云南省和昆明市总工会的高度重视。张忠惠提起上诉,省总工会向法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律师杭娜为张忠惠辩护。市总工会主席杨丽说:“无论终审判决是什么,工会决不退出这个案子。”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决定“确有错误”。故判决撤销该决定和一审判决。

尽管张忠惠赢得了这场官司,但在这起艰难的维权中,司法界有关人士注意到,仲裁决定书和一审判决书里均未对新立公司的“家规”即“公司对夫妻一方要求调离的员工,原则上动员双方同时调离”是否与现行相关法律相抵触的问题提出质疑。杨丽说,“任何企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9月24日,张忠惠终于回原单位上班了。为了这一天,她花了上万元积蓄,与自己的原单位多次对质于法庭。“如果不是那么多人帮我,我真的没办法坚持。”张忠惠流着泪说。(《中国青年报》20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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