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北京的杜咏梅认为,法律没有理由为犯罪嫌疑人“网开一面”,为其提供“戴罪立功”的机会。如果存在这样“戴罪立功”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将使贪官们获得法律上的保障,从而可以更为明目张胆;另一方面,也可为部分与腐败分子沆瀣一气的司法官员找到庇护犯罪分子的法律依据,使其可以继续违法犯罪行为。
厦门市法制局姜宏认为,只要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采取一些灵活而有力的措施来感化和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以便更有效地查清案情,从某种角度而言,这不能不说是高明的办案艺术的体现。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彭江民认为,无论犯罪嫌疑人多么努力工作,都不应对其以前的行为产生刑法上的影响。通俗地说,就是功不能抵罪。在判处刑罚之后,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重大贡献,这应当是减刑的问题,而不是判刑的问题。(《北京晚报》200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