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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反腐倡廉靠机制

2003-11-1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7日,总部设在柏林的透明国际公布了2003年度的腐败指数。其中,芬兰政府以9.7分连续第四年被评为世界上最清廉的政府。

芬兰刑法中并未提及腐败,而是使用了行贿受贿一词。在芬兰,腐败被视为刑事犯罪的一种,是政府无能或政治腐化的体现。因此,不同层次的法律、规章或监督体制都可以对腐败加以纠正。行贿受贿在芬兰受到的惩罚以罪行严重程度划分,从一般性罚款到判处最高达4年的监禁。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接受贿赂,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可能被视为受贿。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被立即免职。

监督机制的完善有效遏制了公务员的腐败。首先,透明与公开是芬兰政府的一个主要原则,公共部门一切公开,接受市民和媒体监督。公共部门所有档案都对公众开放。其次,自17世纪以来,芬兰就流行集体决策。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质疑,并独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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