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日《枪支管理法》实施,杨大洲对持有猎枪进行了登记。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杨大洲不具备继续持有猎枪的资格,收缴了杨大洲的猎枪。
杨大洲对此不服,对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猎枪,如不予返还也应赔偿公民的应得补偿。
今年3月,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安局对杨大洲所持有的双管猎枪予以收缴,行为合法。
因为颁布了《枪支管理法》,合法的公民枪支就可以被无条件的收缴吗?杨大洲案件使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一被长期忽视的问题——立法补偿。《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枪支管理法》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显然是立法上的过失。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指出,我国在立法上一直没有解决准征收的补偿问题。应抓紧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经济日报》200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