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这些条款下,还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法律界人士说,以上规定已经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公民合法购买和租住的任何住所都不容侵犯。如果要搜查,警方必须出示搜查证或者在遇有紧急情况时的拘留证或逮捕证。《人民警察法》也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做了规定,比如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件,表明合法身份等。否则为非法搜查。
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已经超过20年了,《人民警察法》也早在1995年就已公布施行。可是,为什么多年来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事件还是一再发生?为什么执法机关屡屡越过法律侵犯公民住宅?
这一事件促使人们思考:究竟在哪里才能安全?特别是当安全的威胁来自合法机构的时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在哪里?
“从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时,比过去更多地考虑公民的权利,更多地重视执法程序。
下一次“例行检查”,如果你没有合法手续,请在公民的门前止步!
(《深圳商报》200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