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的是,一位医师去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办事时,看见墙上的该局干部名单和照片,林某和王某的照片也赫然在内。两人的“两重身份”是如何来的呢?
据介绍,林某原是该市某镇医院的副院长,和王某都是四年前调入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由于局里的工作任务很紧张,林、王二人不可能在社保局工作期间还能去行医。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其所在的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林某、王某均属于长期中止执业活动,却依然将执业医师身份“寄存”在某个医疗机构罢了。
据了解,全国各地这种“寄存”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北京市一位资深医师说:之所以中止执业医师活动两年后,重新行医需要培训、考核,重新注册,是因为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经验性很强的科学。长期不从事执业活动,技艺必定生疏,重新执业一定要经过培训考核,这是对人民的生命健康负责。这种“寄存”现象既反映有关医院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有不完善的地方,更反映许多医院机构的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应当引起重视。
(《法制日报》200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