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11月20日中午,李先生在宁明火车站对面的楼经过时,看到楼上有“头发蓬松、眼圈乌黑”的妇女的求救手势,还发现了地上的卫生纸上写着一些字,大意是二楼有几名女子被人贩子控制,求过路的好心人救她们出去。李先生下午拨打《南国早报》热线电话。报社到下午6时多才派3名记者奔赴宁明。晚上11时许,记者才与李先生接上头,并肯定“这几名妇女被关在了这栋楼房里”。但依然没有报案。一直等到21日凌晨2时许,记者从现场踩点回到宾馆,才决定向警方报案。而真正用于解救的时间,其实只有一个多小时。
报社从接到报料到记者报警,其间近十小时。报社和记者不报警,据我分析,是想得到独家新闻。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冲突:在人命关天这样的大事上,记者是先履行一个公民应有的义务,赶紧报警救人呢,还是赶紧去第一现场,弄第一手材料,作独家报道,为自己的职业效力呢?我以为应该是首先报警救人。因为,从道义上来说,人的生命至为高贵,救助生命,是每个人不容怀疑的道德义务;而从功利主义角度来说,挽救生命带来的社会收益,岂是区区一篇独家报道所能比?(《中国经济时报》200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