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调查,这种由政府部门或打着政府“旗号”采取的、对公民权利进行直接、非法和强制剥夺的暴力行政行为,主要发生在以下领域:一是农村税费收缴。二是征地和房屋拆迁。三是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四是公民上访。
在个别官员眼里,“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即“刁民”。2002年10月,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张清寨村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5位村民,因为多次上访反映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在当地引起了公愤,而此类案件在河南已发生多起。
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颁布了许多关于干部作风的纪律条例,各级人大也制定了不少法律,严刑峻律为何还止不住暴力行政?最根本的动因,都离不开”利益”二字。有干部个人利益,也可能有部门利益、老板利益。
一些干部之所以知法犯法,是因为他们相信,暴力行政是“做好”群众工作的一条终南捷径。在部分基层政府流传一个“理论”:一个脾性好的乡镇党委书记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委书记。这个理论的注脚是,脾性好的乡镇党委书记是“镇”不住农民的,尤其是镇不住当地的一些“刁民”。
而另一方面,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往往重视的是分摊给各个乡镇的任务,只要任务完成了,就可以一俊遮百丑,其他事可以睁只眼闭只眼,这种态度事实上对暴力行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专家建议,需通过立法祛除暴力行政现象。比如,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的范围应该扩展,对施暴的执法人员,国家应该向个人追偿,并追查相关领导责任,加大执法人员本身的责任。(《半月谈·内部版》2003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