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疏忽,5000元现金竟汇到了一个陌生人的账户上。他们马上找到了建行四川省分行,希望银行能查出那个陌生人的资料,将错汇的钱重新划到秦延生的账户上。银行查找到了客户资料,派人上门寻找,但此人早已搬走。
银行负责人称,他们的义务已履行,无法再提供帮助了。秦延生对银行的态度不满:“在银行办储蓄卡是‘实名制’,必须由本人到场并且使用真实的身份证,出现这样的问题是银行工作中的失误造成的。”他提出,能否将这位陌生收款人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告诉他,由他自己去查找。银行说,按照保密制度,他们不能够将对方的资料透露。
秦延生只好找到了成都市公安局要求立案。但民警回答,“此案既不是刑事案件,又不是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不能立案侦查!”
秦延生于是聘请了一位律师。律师认为惟一的方法是,将那位错收了汇款的陌生人,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然而那个人叫什么?银行不提供客户资料,他们无法得知,无奈中只得告不当得利者的储蓄账号。2003年8月18日,当法院工作人员看见起诉书的“被告”栏竟写着一行阿拉伯数字时,当即表示“不予受理”。
错汇的5000元钱难道就这样泡汤了?(《中国社会报》200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