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培训学院表示,小姜自2003年10月底至11月19日共旷课70节,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开除。小姜再三要求学校恢复他的学籍,但被拒绝。
小姜认为,自己缺课事出有因,他在校上学是一种教育消费,自己是教育消费者。新疆大学培训学院属于社会助学组织,本身只起到帮助学生的作用,学生是付费接受辅导。“作为消费者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听课,校方无权让我退学,否则就是侵权。”小姜说。
接到投诉的工商所对此事颇感为难,所长王建国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具体法规条文。”
王集新律师认为,学校、学生在发生付费之后,双方应属合同关系,双方要遵守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小姜提及双方是消费关系,自己是消费者,应受《消法》保护,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但重要的是学院和学生处在相对平等的地位,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学生也应该有权参与。
王莉律师认为,将学生作为教育消费者的观点过于牵强。教育不能视为商品,运用于《消法》也不适当。公民有自己选择教育方式的权利,但对学生的管理和约束还要适用于《教育法》。学校如果根据《教育法》制定校规校纪,并以此来管理学生是正当合法的。
目前,有关争论仍在继续。(《光明日报》200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