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桂老先生向魏女士借款2.5万元,购买了自己居住的两居室。同年11月,他立下遗嘱,称与子女不和,将房屋产权赠给保姆魏女士。今年3月,桂老先生过世,魏女士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
这一切引起了桂老先生和第一任妻子所生的两个儿子的不满,他们认为父亲购买房子时享受了退休教师的优惠,同时还计算了第二任妻子的工龄,这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他们同时认为自己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因此应该继承遗产。
两名儿子和大儿子的女儿因此将魏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产。
近日,法院做出判决:虽然桂老买房享受了各种优惠,但个人出资仍属个人财产,且买房时其妻已过世,因此遗嘱有效,房屋应归魏女士所有。(《京华时报》200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