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陈光诚一纸诉状把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告到北京西城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返还原告地铁车票费13元,补偿原告来京诉讼的相关交通费840元及住宿费334元。
《残疾人保障法》于1991年实施后,针对盲人免费乘车这一权利,一些地方要求盲人要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领取盲人免费乘车证,然后凭此证享受免费权利。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李永进坦言,在山东,盲人只能领到本地区的免费乘车证,到另一个地区就不能免费了。他认为,盲人乘公交免费权不应有地域限制。律师卢子明也认为,一些地方的部门规章中附加的要领盲人免费乘车证的规定,有悖于《残疾人保障法》,应予以撤销。
12月12日下午,在妻子的搀扶下,陈光诚怀揣胜诉的判决书从法院出来,走进西直门地铁站。谁知他还是被检票员拦住。闻讯而来的有关人士看到跟着正在拍摄的记者,不但叫检票员放行,还催促她“快上去扶一把”……(《中国消费者报》200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