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两大举措,我总觉得它似有“越俎代庖”之嫌。国土部门当然应该审查建设用地,但审查的范围应该是看所申报项目的用地是什么性质,是否改变了用途,是否违反土地法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等等。而“形象工程”是什么?它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某项工程是否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某项工程申报用地了,国土部门难道能以该工程是“形象工程”为由予以否决吗?
银行是经营性单位,要赚钱就必须把钱贷出去,而是否贷款给谁,首要的是看它的信用如何,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所谓“形象工程”基本上都是政府搞的,其贷款是由政府信用作保证的。在中国,这种“信用”绝对是“一等一”的,即使工程“烂尾”或经营失败了,贷款还不了,不也可以挂账吗?反正银行也是政府的,肉烂了也是烂在锅里。一些半死不活的国有企业都照贷不误,凭啥不给政府的“形象工程”贷款呢?
更重要的是,你凭啥认定它是不是“形象工程”呢?国土部门也好,银行也好,都不是宏观经济部门,要作出这样的判断,其难度显然是很大的。
那么,谁能作此判断呢?当地的宏观经济部门应该具有这样的能力。比如发改委、计委等。但问题是它们没有最终决策的权力。在主要领导已经拍板上马的情况下,各个部门也只能“证明”其可行性。所以,“形象工程”的要害还是在于决策上,即决策中的随意性和一言堂。要根治“形象工程”,就必须推行决策上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加强对决策的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人大监督,而人大的监督尤其重要。假如“科学”不要了,“民主”丢掉了,群众监督是空话,人大监督被虚化……如此这般,“形象工程”怎能不屡禁不止呢?(《南方周末》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