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戈建华案时,公安机关认为其涉嫌抢劫并有拒捕情节,警察有权开枪;而戈建华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盗窃犯罪,不构成抢劫。2002年11月13日,献县法院一审判决戈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000元(暂于监外执行)。
戈建华的代理律师李慧臣说,偷盗是犯罪,但戈建华不应该受到这么严重的处罚。今年11月27日,律师李慧臣向公安局递交了一份《刑事赔偿申请书》,提出的赔偿金额高达31万余元。李慧臣说,“戈建华在作案逃跑过程中不存在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情节。因此,办案民警开枪击伤戈建华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燕赵都市报》200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