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称,他是一名退休工人,2000年,他到广州市某私企工作,其间公司拖欠了他数万元工资,他多次讨要欠薪,对方却始终敷衍了事,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去年6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该私企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黄梅雪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共计5万余元。
老人说,现在一审判决已5个多月了,他只拿到了3000多元钱。去年12月10日,法院中止了执行,原因是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了。但老人说,这家公司其实并没有破产,成品仓库里还有近百箱放唱机,生产车间则存有两条生产线设备等。
为索赔款能否自行拍卖判决书,法律界人士对此各有看法。律师宋绍富说:黄老先生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拍卖行为。要拍卖的也不是判决书,而是判决书上所确定的债权,这是黄老先生无可奈何的一种呼吁行为。拍卖这种形式是可以的。
律师李力争认为:判决书不可以拍卖,更不可以当街自行拍卖,因为:首先,判决书绝不能成为拍卖的标的。其次,判决书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尊严,黄老先生采取的这种做法是不恰当、不合法的,判决书中的权利可以转让,但也要合法转让。黄老先生拍卖判决书的做法给我们一部分执法者敲响了警钟,执法者应当把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放在首要议题上来了。
(《北京青年报》1.4王晓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