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山东威海金猴集团请六小龄童在中央电视台为皮鞋做广告,“穿金猴皮鞋,走金光大道”,广告语一鸣惊人。当时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是5年。2003年9月,六小龄童到山西长冶演出时,在八一百货大楼发现,这里的“金猴”皮鞋还在用六小龄童的孙悟空剧装形象作广告宣传,而此时早已超出合作5年的期限了。交涉无果后,2003年11月3日,六小龄童将八一百货大楼和金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到长治市城区法院。起诉理由是六小龄童和孙悟空形象被非法使用,六小龄童的肖像和六小龄童文化公司的商标被侵权。
此案公开审理后,法庭没有作出判决。2004年1月16日,六小龄童的律师称,原被告双方正在洽谈解决方案,也许,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六小龄童表示,不管官司的结果如何,它的社会积极意义在于引发人们对如何尊重个人权利的思考。(《今晚报》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