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从劳资关系入手来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初步的分析。
劳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强弱不对等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资方处于强势位置而劳方处于弱势位置,是一种普遍现象。而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一种强弱不对等的关系,在目前我国表现得更为失衡和突出。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种种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很难看到的对弱势的劳方权益的侵害。
有人用这样的一种理由来解释对劳方权益的侵害:由于在我国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因而劳方在市场中很难具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这个条件,就是这个报酬,你不干有人干。应当说,这种解释说明的确实是事实,但问题在于,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条件下,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侵犯就是天经地义的吗?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劳资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一样,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而是镶嵌于更广大的社会背景以及其他种种的社会关系之中,这个背景和社会关系,可以对嵌入于其中的劳资关系产生种种制约作用,从而使得劳资双方的强弱关系能够有所改变。在劳资关系是这样,在其他强弱关系中也是如此。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这样的背景和社会关系直接涉及到如下几个因素:一是国家与法律的作用。二是组织,特别是工会组织的作用。三是社会舆论。(《经济观察报》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