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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未婚先孕”不该待岗

2004-02-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9月,张某与上海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乘务员工作,期限至2002年12月止。2002年1月17日,张某登记结婚。5天后,她参加体检时却被发现已怀孕10周。航空公司根据内部规定,立即停止了张某的乘务员飞行工作。两个月后,航空公司又对张某作出作待岗处理,从5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2003年11月4日,张某收到退工通知单。

张某对自己的遭遇十分不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则认为,张某未婚先孕,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定,属违纪行为。

今年1月,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航空公司工作有一定特殊性,可以制定针对怀孕乘务员的工作安排的内部规定,让他们改从事地面工作或酌情安排休息,但并不能作为对张某待岗处理的依据。日前,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航空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工资差额和晚退工损失共计1.5万余元。(《新民晚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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