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李宁等人曾于2003年8月18日归案,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于是被释放。
后江苏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随即向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新京报》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