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尖锐地指出,频发的安全事故暴露出如下问题:
一、缺乏健全配套的立法系统。目前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制约作用十分有限,对那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业主缺乏震慑力。《安全生产法》虽然出台一年多了,但是,配套法规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从而使此法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目前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已转变为集团或“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已逐步取消了行政管理职能,使这些行业下的单位出现无人监管的局面。
二、应急救援不力。“目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分散于10多个部门,约15万人,但没有完全建立相互协调与统一指挥的工作机制。”除此之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梁嘉琨认为,应急管理薄弱、反应迟缓、装备落后不足、救援能力有限等也是目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国家行政能力弱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全国政协委员黄伟民指出,《矿山资源法》等法律在个别县乡领导人的眼中简直就是一纸空文,只要能拿到钱,谁来开矿都可以,谁来阻止都别想。特别是在那些70%到80%的财政收入依靠煤炭开采的地方,地方保护主义更是大行其道。
四、腐败现象引发事故。有些地方干部直接参与办矿办厂,或者收受贿赂,上下勾结,充当保护伞,致使一些非法业主有恃无恐,甚至公开对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使矿业秩序治理难度加大。
五、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监管不力。
六、缺乏有效的经济制约手段。目前,虽然我国也对采矿单位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但根据的却是生产量、甚至销售量事后收取,而没有根据资源蕴藏量事前进行有偿转让。而收费的额度与其获利相比微乎其微。另外,现在出了事故,赔偿太少,处罚太轻,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不法业主无视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有关专家认为,强化安全生产需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严格执法;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在全社会树立安全重于一切、金钱有价而生命无价的观念;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体系。(《经济日报》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