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总局在去年2月发布了公告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且必须托运。民航作出如此公告,应当是以保证民航安全为惟一目的,而不应暗含垄断利益的成分。公告并未对旅客携带酒类的来源作出区别规定。不少旅客在安检时也被告知,禁止带酒登机是怕引起火灾。那么,机场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公告的应有之义和安检人员劝阻旅客的说法。
有关人员对此的解释是,候机厅内所卖酒水系大批量进货、经过了严格安检;而旅客从外面购买的酒水,不便确认是否安全。这样的解释显然无法服人。对自己网开一面,不能不让人怀疑机场是在利用“行政许可”权力牟取垄断利益。
凡事关公共利益的规则,就应当具有普遍的社会约束力,不存在区别对待的对象。对携带酒水登机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损害了公共规则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损害了民航的声誉和国家的法治环境。(《北京娱乐信报》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