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全的妻子知道后要求杨全与王芳分手,王芳提出经济补偿。杨全夫妇同意给王芳30万元作为“分手费”,先后支付了22万元,余下的8万元,杨全拒绝支付。王芳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杨全给付余款。杨全提起反诉,要求王芳归还已经给付的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发生婚外情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自然之债,不应该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被告依此自愿履行的部分,原告仍具有保持力。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
婚外情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其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当前婚外情行为成为社会一大恶疾的背景下,法院无论是判决支持原告的起诉请求还是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都将置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情况,而且判决还将对社会起到不公正的诱导作用。
(文中皆为化名)(《工人日报》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