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农村耕地和牧场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然而,在理论上有关农村土地,有两种模糊的认识,一是一些学者认为,土地的最终权力应当在国家手中;二是经济发展应当由政府主导,国家应当拥有土地的发展权。实际上,由于强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城市国有土地,农民从补偿、安置等方面,都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力,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和收益权力,有关土地的发展权实际掌握在政府手中。因而,实际的农村耕地征用制度和政策与宪法有违。另外,国家控制土地的发展权,主导经济的发展,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观。
一些土地资源不属于国有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发展并没有因土地的非国有而受到影响;相反,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在土地产权明晰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土地资源在城乡、公益和非公益等之间得到了合理配置,土地利用的效率较高。更重要的是,农民因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并且土地的发展权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农民通过产权的交易和分配也分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利益。因此,应当将集体的土地权力真正从制度上归还给农民,土地的发展权应当通过市场交易在发展主体间得以转移。
农村土地是模糊的农村集体产权,还是每个农民都实际应当拥有权益的农村集体产权?
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对于农民来说,某种程度上是虚无的,实际是一种国家想什么时候拿地,就什么时候拿地的“二公有”制度。从所有主体来看,村委会既不是经济法人,也不是一级政府,作为当地村民的社区性自治组织,来充当集体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代表,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土地集体所有往往成为实际上的村长和村委会少数人所有。因此,需要对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加以改革,明晰农民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进一步深化改革为农民人人有明晰份额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即可以继承与流转。(《中国经济时报》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