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倒卖珍贵孟加拉虎骨的特大走私大案,并收缴6架虎骨,共71.9公斤。随后,此案被移送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分院审理。犯罪分子被判刑后,虎骨一直封存在该院。
2001年12月20日上午,该院院长赵立华与审判员李建国及法警陈霞将虎骨取出,以销毁该院扣押的虎骨为由,将一部分虎骨分掉,其它均已销毁。后经牡丹江林业司法局一副局长及一位律师举报,此案被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一份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引起辩护人及旁听者的强烈反应。该鉴定结论认为,按照林业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严禁经营。故做出价格鉴定结论为:每具完整虎骨的价格为48万元,鉴定标的六具虎骨价值共计288万元。此案中所涉及的这12.95斤虎骨价值要按三具整虎的价值计算,为144万元。
三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反驳,此鉴定结论书于法无据——林业部的文件不能作为价值鉴定的依据。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以及其它价格法规,客观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价格”。结合本案,林业部的这一文件既不是法律,又不是司法解释和法规,更不是价格法规,林业部的此文件不适用本案。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也认同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目前确实没有可以参照的价格,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故鉴定是比照做出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人民政协报》2.16)